1.权限范围内天然水域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第十八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水产种苗生产场地; (二)水产种苗生产水面达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 (三)水源充足; (四)水质符合水产种苗用水标准; (五)生产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六)用于繁殖的亲本符合种质标准; (七)有合格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人员。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4.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或向省外输出水产种苗的,应经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受检水产种苗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结果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6.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本辖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情况的检查。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应按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从地下取水的,应事先征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从城市地下取水的,还应同时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取水工程应补办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7.河道采沙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绵阳市江河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6]64号”第十六条:办理采砂许可证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后1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河道采砂(石)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8. 渔业船舶船员资格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规则》发布时间: 1994-08-18
9. 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第三章十五条: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十六条: 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0. 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给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 电力提灌站新建或迁建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自1996年8月19日起施行。
1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5年8月17日起施行。
14. 占用水利设施及有效灌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兴建各类水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的范围。 现有的水工程未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由水工程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份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1998年8月30日起施行。
15.水利工程开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发电、航运、渔业等需要。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发展。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对水资源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发电、航运、渔业等需要。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发展。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对水资源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应同时兴建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相适应的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7. 水土保持批准合格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4.11.22
18.农械(包括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操作证的换证、补证审批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5~29条: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转籍、变更、补换证件,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10.1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2007.5.1
19.农业机械(包括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19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24条: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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