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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号令)和《涪城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考核。
  各窗口临时聘用人员由各窗口负责管理,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追究各窗口的责任。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窗口从办件质量、规范化服务、工作纪律、群众评议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督查股具体承办。
  第五条 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行政效能考核小组对窗口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并且政府将窗口的工作列入其所属部门的单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个人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送交其所属部门作为其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月考核基础分定为100分。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加扣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被加分或每月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的相应加扣服务窗口一定分值.
  第九条 对窗口的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每月评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终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窗口在月均得95分及以上的窗口中产生,名额数按窗口总数的20,根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如果出现得分并列的情况,由考核小组根据办件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窗口合格等次的每月得分和全年月均得分不得低于80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个人,月均得分不得低于95分,称职等次的月均得分不得低于75分,不称职等次的月均得分不得低于70分。
  上述优秀名额不占用各自所属部门的优秀名额。
  第十一条 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公布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对年度评为优秀政务服务窗口和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上网公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入驻部门窗口未经中心同意中途更换工作人员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办理:
  (一)已取消和停止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办理的,或纳入中心的项目在其他地方接件、办理的,每件次扣10分。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分;
  1、擅自增加申报材料或变更许可条件;
  2、未按中心对外的承诺时限办结的;
  3、未执行中心提出的简化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意见的;
  4、对申请人预约在节假日办理拒绝、推诿或不按时办理的;
  5、项目办结后,未在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的;
  6、对中心管委会的督办、协调事项推诿、拖延的;
  7、上班时间岗位无人值守或顶岗人员无法办理业务的。
  (三)不按政务公开的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
  1、未按中心要求印制《办理行政许可指南》供申请人索取的;
  2、未在办公场所、中心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指南》的;
  3、未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置于办公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的。
 (四)办理纳入中心的项目,不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1、无依据收费的;
  2、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强行要求申请人缴费加入各种学会、协会的;
  3、纳入中心办理的项目不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缴费的;
第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中心关于创建、综治、安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规定,导致中心被扣分或降低年终目标考核等次的,每次扣10分;在中心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检查评比中被扣分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 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监管网络办件的,不提供办件有关情况的,每项扣10分。
  第十六条 对窗口的加分:
  (一)在行政审批制度方面改革创新并落到实处、效果突出,经中心认定并通报表彰的,每件次加15分;
  (二)窗口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事件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区级每次5分、市级每次10分、省级每次15分、国家级每次20分。
第四章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未按中心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一)对申请人的咨询(包括电话、网上、当面、来信咨询等),不执行首问责任制,不一次性告知的;
  (二)答复网上咨询超出两个工作日的;
  (三)未将即办件当天录入中心网络系统的;
  (四)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
  (一)上午上下班时间分别为9001200,下午上下班时间分别为13001700。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到岗作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对外办公。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二)旷工半天每次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的,每次扣1分;
  (四)对来访人员或来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每次扣2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对方发生冲突的每次扣5分;
  (五)上班时间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如打瞌睡、吃零食、化妆、串岗聊天、听音乐、看网络电影、打游戏、上网聊天、上黄色网站、看股票网页、不到吸烟区域吸烟等)每次扣1分。
  (六)着装不规范。如不穿单位配备的专用制服,上班时间穿拖鞋(包括无攀的凉鞋)、短裤、背心、女工作人员穿超短裙、吊带裙等,每次扣2分。
  第一十九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全年因私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的(工休假除外)或在中心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当年不参加评优。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人员个人因素导致所在窗口全年被扣12分的,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当月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退回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加分:
  (一)为企业或群众特事特办、热情服务事例较典型,经考核小组确认后加5分;
  (二)向中心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后效果较好,每件次加5分;
  (三) 受到区级及以上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的原则,区级每次5分,市级以上每次10,省级每次15,国家级每次20分。
  (四) 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代表中心争得区级(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上荣誉的每次加5分;
  (五) 因办事人的过错使工作人员受到委屈,但该工作人员未与办事人争吵的,加5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工作人员退回所在单位
  (一)在办理许可和非许可事项的过程中,因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到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三)受到媒体报道批评2次以上的;
  (四)当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或旷工2天及以上的;
  (五)给中心的财产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出的优秀政务服务窗口报区政府审定后通报表彰;被评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工作者的,由中心管委会表彰;被评为不合格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议区政府对部门目标考核时作扣分处理,要求部门限期整改,中心将窗口负责人退回原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涪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中心正式运行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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